流质契约和财产抵押折价协议最根本的区别

我一直没明白他俩关于 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 财产所有权问题上的根本区别 举一个例 A以自己价值100W的生产线 向B借款 (A和B均为自然人)100W 然后进行登记 并签订合同 两人约定 B在A还钱之前可以使用生产线 履行期限过了之后 A没还钱 如果B将生产线变价折价变现能得80W B优先受偿的话 损失20W 但是B也能用这生产线进行生产 可以将自己损失降到最小 但是自己留用 获得所有权的话 就形成流质契约 但是 不这样 自己损失又很大 请各位仁兄帮忙

你说的问题其实很简单,流质契约就是说如果A不能向B还钱,则B取得价值100W生产线的所有权。流质契约我国法律不允许,意思就是说当事人就算有流质契约,也是无效合同。而财产抵押折价协议则是说,若A不能向B还钱,则B可以与A协商,采取折价的方式实现自己对A的债权。这里,要申明一点,采取折价的方式的话,B也获得价值100W生产线的所有权,但这其中有一个概念,即多退少补,意思是生产线的价值若大于B的债权,则B要把超过的部分的钱给A;生产线的价值若小于B的债权,则A要把少的钱补齐。比如说生产线的价值是100W,而A欠B80W,那么B还必须给A20W;再比如说生产线的价值是100W,而A欠B120W,那么A还要给B20W。若是流质契约,B直接获得价值100W生产线的所有权;而若是财产抵押折价协议,则必须多退少补。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流质契约没有很好地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另外,你所说的B将生产线卖掉能得到80W,那不是财产抵押折价协议,那是财产抵押变卖协议。这样的话,B可以将80W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若没有其它约定,则转为普通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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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3
你说的挺明白吗,要是没事,别浪费时间.
第2个回答  2013-08-13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流质契约属于绝对禁止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设立抵押全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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