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不可罚行为,即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为法律概念。
有以下几种解释: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状态犯中,当犯罪完成后,继续保持违法状态,只要其违法状态已依据状态犯的构成要件做出评价,即使其本身似乎符合其他构成要件,也不构成犯罪,这叫事后不可罚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于犯罪行为完成后,为确保或利用前行为所得之不法利益,而又不另破坏新法益的行为,即事后不可罚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状态犯达到既遂后,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其持续不法状态的行为,不予单独处罚。
第四种观点则认为,所谓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认定为成立其他犯罪。
扩展资料:
事后不可罚行为成立条件:
1、主体同一性。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研究的是同一行为主体实施的前后行为如何进行刑法处罚的问题,因此主体必须具有同一性,否则就可能归属于共犯理论研究之范围。
2、法益同一性。
法益同一性不仅指为前后法益的种类相同,而且前后行为须指向同一对象,即被害人相同,否则就可能侵害了新的法益而造成前后法益有别,因而客体同一性可归入到更为具体的法益同一性。
3、事后不可罚行为从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特征。
后行为能独立成罪。如果后行为不能独立成罪,本来就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自无讨论必要事后不可罚行为如果与前罪单列开来,其应当完全具备某一犯罪构成。
4、事后不可罚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后行为侵害的法益能被前行为侵害的法益所包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后不可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