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7月24日出差至上海。在到酒店后。发现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随后用同事手机给出租车公司打电话想索取司机手机方便联系。被以不方便透露司机隐私为理由拒绝。出租车公司代我给司机打电话。几分钟后出租车司机给我回了电话说是没有看到后座上的手机。说我们下车后又有一波人上车可能是他们拿走了。此事件距离我们下车大概有10分钟。另一位同事一直在给我手机打电话是可拨通状态。随后继续索要司机电话无果。手机随后关机。再无音讯。说不清是司机拿了还是真的有乘客拿了。在此期间报警。但因是遗失并非盗窃不能立案。本以为无果。29日回京办理补卡业务顺便查询话费相当。发现在25日早9点左右。丢失手机号支付过两笔增值业务付费。人人网VIP充值和QQ黄钻业务。为此想通过这两家网站渠道获取充值账号信息。单因涉及到账号主人隐私。官方不凡便提供。随后又去报警。依然无法立案。说是公安机关不能私自查询公民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公安局说这种事要找法院。应该涉及到了侵占罪。只有法院出面公对公才调出腾讯和人人的账户信息。目前还没有去法院。想先咨询下儿相关资深人士。对此案件。首先侵占罪是否成立。其次如果提起诉讼是超过多少金额才能立案。如果不能立案还有没有其他渠道可以解决。此人太过得寸进尺。手机捡走就不说了还用卡里的钱。没有一点儿道德底线。不惩治难以平民愤。
回答够好够专业再加双倍奖赏。
侵占罪立案条件如下:
一、前提条件
“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二、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三、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四、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五、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六、起点数额
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扩展资料: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起诉已变得不必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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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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