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5月14日和人发生口角,推了对方一下,造成对方股骨受伤,经法医鉴定,初步伤势,轻伤以上,我于2007年5月14日被治安拘留,16日被改成刑事拘留,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缴纳押金3万元,
当时取保候审的时候已经和对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只是我们双方签订的,没有公安机关的参与和盖章,但是双方都签字按手印了,并且还有一条注明了:一次赔偿对方7万元,双方表示谅解,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无其他争议内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主张任何权利
从公安机关得知,对方现在一直去公安局闹,要在给他钱。不知道他有这个权利了吗?
现在2008年6月21了,检察院打电话给我让我去做口供,
我取保候审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了,为什么还要我去呢?
不知道我的事情会怎么处理,会不会在被关进去或判刑?
为这事,我每天茶不思饭不想的,愁死了
非常感谢楼下的回答,我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对方坚持要在做鉴定,他已经做过两次了,第一次是公安机关做的,第二次是他自己要做的,都是轻伤以上,
现在检察院找我,是不是有人在里面动手脚了,我不理检察院可以吗?
我咨询了其他人,他们说我们的调解协议没有通过公安机关,没有法律效应,不知道是不是的,
现在我也不清楚是不是他告我了,本来案子放在刑警队的,对方一直去刑警队闹,刑警队没有办法就把案子交到检察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