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照片肖像权的问题

我前一段时间在影楼拍了一组艺术照。后来发现影楼没有经过我允许的情况下将照片做成了宣传单在街上派送。找到该家影楼交涉,其负责人同意协商解决。之前的行为算作是我们合作,支付我肖像使用费四百元。并签订了协议,使用日期至当日【10月15日】止。可是今天我去街上发现该家影楼还在是用我的照片做宣传册,请问这够成侵权吗?该怎么处理
该影楼负责人态度蛮横,当时我都不愿意这样私下解决。当时不想太多事,可谁知道现在他们又在使用我的照片。所以现在想给他们点小惩罚,请高手帮忙做答,谢谢了

您表述不清 无法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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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24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应该属于侵权行为,可以到相关执法部门举报,应该也可以到消费者协会进行维权。
第2个回答  2012-11-25
你这种情况影楼的行为属于侵犯你肖像权的行为,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果合同)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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