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蓉与李靖与2000年经过登记结婚。在结婚前,黄李一起共同出钱20万元(黄出了11万,李出了9万)购买了房屋,但最后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李靖一个人的名字。黄李两人结婚后育有一子李平方,现年十一岁。2011年9月30日,李靖在未经黄蓉的同意下,擅自将房屋卖给来了刘子夏,双方约定于2012年元旦完成房屋交接手续。李靖将房屋出卖后,并未将钱用于家用,而是将钱用于他与罗玉莲女士组织的“新家庭”(背着黄蓉,但李、罗两人并在法律上进行结婚登记)。
2012年元旦真相败露,黄蓉最终知道了这些事。黄于是向李提出离婚,并经双方同意。但就其财产即房屋和孩子李平方的抚养权尚有争议,故最终诉诸法院。
原告起诉书:
1, 请求法院判原 被告离婚
2, 请求法院把原被告的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
3, 请求法院将位于住在仁寿县宝马镇文化路三单元702号变卖后的70万元判60万给原告
4, 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5,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