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如果试用期的试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并且双方签字、那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时候违约金这块法律承认么??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法定解除的特点是:(1)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征求劳动者意见;(3)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解除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根据有关法规认定,且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违反的劳动纪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制度不具有约束力。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主刑和附加刑);(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关联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26、39、69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31、39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4-29
1.如果是用人单位首先违法(无故单方面拖欠劳动者工资、让劳动者回家待岗),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单位的行为,正确的做法是:1 找单位工会出面协商或者自己跟单位协商,让单位自行纠正其错误做法。2 向劳动...
2.很简单,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可,这样不仅不用承担离职的责任,还可以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第2个回答  2012-11-30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 22 23条的情形 约定的条款无效。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1、结论:如果没有进行专项培训并对费用进行约定、或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那么合同中关于其他的要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是无效条款,如”劳动者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几年,不然要赔偿多少钱之类的“对劳动者无约束,不用赔。试用期内也一样。

2、法条理解: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为了约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只有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此之外,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是约定专项培训费用,那我门要知道什么是专项培训。“专项培训”是指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专项培训”。如果只是必要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培训、参加普通会议)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不能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为“专项培训”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培训支付任何费用而是由劳动者自费,则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去异地培训是否属于“专项培训”关键是看培训的内容,而不是培训地点和培训时间。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就不用解释了,你懂的,这个条款很明显。
3、相关法条,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希望能帮到你
深圳实习律师:2219338206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11-30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解释一、如果是用人单位首先违法(无故单方面拖欠劳动者工资、让劳动者回家待岗),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单位的行为,正确的做法是:
1 找单位工会出面协商或者自己跟单位协商,让单位自行纠正其错误做法。
2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请求纠正其违法行为。
3 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机构纠正单位的违法行为。
二、既然劳动者是因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其待岗在家,劳动者就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所以单位已经违法在先,如果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就更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拖欠,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还应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给予一定的赔偿费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者标准工资发给相应的生活补助费。摘录来自: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5163369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