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是.过失致人死亡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致人死亡的后果有相似性,特别对一些小工厂,小作坊中因操作不当引起的致人死亡的定性更是模棱两可.不认真进行甄别.容易出错。2008年李海生4月7日13时59分被告人李海生和被害人均在东海矿7釆区上班,李海生是当班,班长在下班时李海生清理输送皮带时,误将割煤机的电源开关当输送运煤的皮带开关给开启,致使正在给割煤机检查维修工人迟立军当场给绞死,经鉴定,迟立军系生前被割煤机的转轮把脑袋挤扁缺氧死亡.事故发生后,领导与死者爱人达成《补偿协议》由矿上补偿迟立军家属抚血金185000元并一次付清.死者父母及妻子出贝《谅解申请书》请求对迟立军从宽处理不追迟立军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被告人。庭审中被告人及辫护人事实及定罪没有意见,只求从轻处罚。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在工作过成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责任事故,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迟立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虽然二罪的刑期是一致的,但如何分清二者区别是确定犯罪性质的关键,也是很有必要的。二罪的犯罪主体是不一致的。过失致人死亡为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也为一般主体,二者在主体上也有重合的部分,二罪在主体上区分不明显。二罪侵犯的客体是不同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生产安全遭侵犯后,才危害生命财产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直接针对他人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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