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你好:我想请问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个法定期限是指行政机关公告限期拆除时间还是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上的3个月或者60日啊?诉讼法44条和复议法第21条有规定诉讼和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二者是否存在冲突?目前行政强制法有无司法解释,请领导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