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

领导你好:我想请问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个法定期限是指行政机关公告限期拆除时间还是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上的3个月或者60日啊?
诉讼法44条和复议法第21条有规定诉讼和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二者是否存在冲突?目前行政强制法有无司法解释,请领导讲解!

这个法定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3个月,过了这个期限,既没申请复议,又没起诉,行政行为取得确定力。
诉讼法44条和复议法第21条有规定诉讼和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二者不存在冲突,不停止执行,不包括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实务指南,江必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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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回答:“主要是建立了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设置和实施,应该是在根据的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是适当性的原则。在行政执法领域,也被称为相称性原则的一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各方利益,应使用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实现,这样做的目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是适当的,合理的。

第三个原则相结合的教育和执行阶段。该法是让人们服从,而不是让人们违反,因此,惩罚是不是教育的目的和引导公民遵守法律的终极目标。强制行政行为的行政负担能力,实施的结果,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这样不仅可以不被滥用,还应该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效率较低和谨慎,不能形成没有行政强制,没有任何力量管理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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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1-16
不冲突,这是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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