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哪种途径追偿呢?

如题所述

问:贾某与我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和用工协议,但有事实用工关系。我公司是做工程的,贾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在负责第一个工程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当时并没有显现出来)。后来公司又让他负责另一个项目,并书面许诺给他提成款。后来由于在第一个工程中他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很大,就没有兑现第二个工程中给他的承诺。现在他就这笔款项的支付申请劳动仲裁。我公司的疑问: 1、贾某的申请会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吗? 2、如果受理了,仲裁委员会会做出怎样的裁决呢? 3、贾某负责的第一个工程给公司造成了更为巨大的损失,我公司应该通过何种途径来追回?是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提出抗辩?还是向法院起诉?答:因为你们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所以仲裁机构应当受理,至于仲裁结果,那要看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贾某在这一事件中的过失程度来看了。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劳动职责、安全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依约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劳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在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的安全生产定有相关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有义务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生产操作,不得任意行为。
因此,如果你们公司对员工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则可以根据它要求员工赔偿。当然,即使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如果员工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仍然可以要求其赔偿。
对于劳动争议,我们国家实行仲裁前置,因此,你们可以在仲裁中提起反诉。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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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5
  因为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所以仲裁机构应当受理,仲裁结果,要看案件的真实情况
  1.《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劳动职责、安全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依约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劳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在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的安全生产定有相关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有义务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生产操作,不得任意行为。
  3.因此,如果公司对员工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则可以根据它要求员工赔偿。即使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如果员工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仍然可以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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