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老婆和乙为姐妹,在98年房屋自拆自建中因甲家无钱盖房,甲的父亲将老房卖给了乙,乙在老房的原址上新建了房屋,盖房钱全部都为乙所出,但房产证未过户仍为甲的姓名,经过一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为乙,甲上诉至中级法院,提出盖房的钱为甲所出,且提出卖房协议因故未履行(在一审中未提出),甲现找出证人做伪证说明钱是甲出的,证人为乙的妹夫,和乙的妹妹正在办理离婚还未离,请问可不可以请求证人回避,如何证明他是做伪证,这种情况下乙该提出什么样的证据才是对自己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