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纠纷的法律问题,急!!

甲的老婆和乙为姐妹,在98年房屋自拆自建中因甲家无钱盖房,甲的父亲将老房卖给了乙,乙在老房的原址上新建了房屋,盖房钱全部都为乙所出,但房产证未过户仍为甲的姓名,经过一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为乙,甲上诉至中级法院,提出盖房的钱为甲所出,且提出卖房协议因故未履行(在一审中未提出),甲现找出证人做伪证说明钱是甲出的,证人为乙的妹夫,和乙的妹妹正在办理离婚还未离,请问可不可以请求证人回避,如何证明他是做伪证,这种情况下乙该提出什么样的证据才是对自己有利的。

第1个回答  2008-04-17
我认为,证人与本案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且有可能有利害关系,证明力不强,但是不能申请证人回避,回避只适用于审判人员以及鉴定翻译人员等,不适用于证人。乙应该向法庭提供买卖房屋协议、盖房的施工合同(如果没有书面的就找当时施工工头出庭作证)、街道提供的乙居住该房屋的证明。从举证的角度看,甲提出卖方协议因故未履行,但没有相关证据,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又比书面证据弱,所以应该足够了。至于证人与双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可以举证说明一下,也可以口头陈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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