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沿街商铺对外出租,原来的合同今年四月底就到期了,一直没签新合同,8月的时候,我把房子卖掉了,但是原租房子的人非要5万的装修费用(他经营的是宾馆),不然不倒房子,我们现在已经把房子的水、电都停了,但他依然不搬,现在这事僵在这里了,请问我现在有什么办法能尽快把房子收回来吗?起诉的话法院能受理吗?需要走什么程序?
商铺租期到期4个月,租户拒不搬出,求解决办法!
一、《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四、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五、《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承租期间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装修的)应如何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五)、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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