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2年经过人事局的考试成为分配到银行的招聘干部,当时四大国银行还不属于企业性质,所以我们也来存在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单位当时间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保,在1994年单位性质变更为企业后才开始给我缴社保费用,在2004年因一些原因我又从银行辞职离开了,今天年满50了,该办理退休了,但社保局不认1992-1993年2年的工龄,说这2年的视同缴费年限不算,我很不能理解,想请个懂法律的人士帮看下,这是不是合法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