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学医院护士,因病连休4个月.生病期间每月扣除工资900元,新华人才700元.作为病假期间的处罚.每月

请问国家对事业单位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是怎么管理的?或者说国务院在这方面有什么法律法规呢?请大家帮我找找,帮帮忙,很急,谢谢大家!
我在广州市,最好请大家帮我找份国务院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最好把原文的网址告诉我,谢谢!

国务院1955年2月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加班加点不发给工资,职工请事假时也不扣发工资。1956年国务院人事局正式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不扣发工资。

另暂时没查到更新的文件,最好去咨询人事行政部门。如果国家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由当地自行规定。下面是某地的规范文件,供参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三)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

(一)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三)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四)各单位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规定,做到既要加强管理,又要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处反映。
(六)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做出统一规定时,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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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7-08
http://www.jincao.com/fa/law12.19.htm#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五章

第五章 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第十九条 工人职员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及退职养老者,本人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继续享受疾病医疗待遇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第二十一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病愈复工时,应取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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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医院有关部门反应,或者通过法律的途径。
第2个回答  2008-07-04
下面是国务院发布的规定,目前各省各单位都以此为依据,再制定自己更具体的规定,因为不知你的省份,一下你可参考:

国发〔1981〕52号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
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
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
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1年4月6日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25
关键是看你是临时招聘还是正式工????文件都是为国家正式工或者卫生局正式招聘的设定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7-09
总共才1600 嘛 要是通过法律还不知道要多花多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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