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监管

如题所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措施,旨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特别强调了对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严格监管。


首先,对违法违规的开发企业,将进行严肃检查和处理,包括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发布虚假信息和哄抬房价等行为。规定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项目,企业不得向买受人收取定金或变相费用;已取得许可的项目,要求在10日内公开所有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在售楼处公示,以确保信息透明。


国土房管部门将对已发放销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彻底审查,对未按规定时间公开销售、故意制造房源紧张的开发商,将加大查处和纠正力度。同时,将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强化对违法违规企业的责任追究。


在价格监管方面,价格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督,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哄抬房价和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按照核定价格公开销售。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将加大对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的管理,防止企业欠税。从2010年起,非保障性住房的毛利率将恢复到25%,而经济适用住房等仍保持3%的优惠税率。税务部门将规范税收征管,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这些举措旨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确保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


扩展资料

津政办发[20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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