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公司以合并为由要员工到其他公司上班,不给员工补偿,不去视为主动离职,这合法吗?

如题所述

1.首先如果该公司以公司合并为由,想将你们派往其他公司上班,那么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那么新的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变更你们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
2.如果变更你们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那么应该与你们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否则你们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公司执意变更工作岗位和降低劳动报酬,试图以这种方式迫使你们主动离职,那么这种情况属于变相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
4.你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但是要注意证据材料搜集保存好。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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