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长时间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后,晚几个月可以吗?

如题所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晚几个月支付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需要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50——100%的赔偿金。
  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6-16
你好,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当然,如果单位和职工达成其他时间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其他时间支付。
第2个回答  2013-08-27
如果解除合同的话,经济补偿金应在解除合同当日或次日内支付给劳动者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