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8-20
《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担保合同为从合同关系,依附于主合同而产生,而主合同的债权人就是担保物权人,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其担保物权时,这时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获得担保物的价值。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举例抵押权,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丙以一套房屋做抵押为甲担保,合同约定若甲到期不能还款,则乙有权就丙用作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并就拍卖款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这里甲乙的合同就是主合同,而乙就是合同债权人,也是担保物权人。因为当甲不能偿还借款时,乙就可以向丙主张优先受偿权了。当然房屋抵押要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无法行使,因为抵押权是不转移物占有的,而以登记为要件对抗第三人,但这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