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6条第1款是什么内容?

如题?具体是什么内容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劳动法》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10-05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6条没有第一款,有第一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在"另行安排"上做文章,"另行安排的工作"比"原工作"更加不适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因此就"理直气壮"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认为: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亟待规范,不然的话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太残酷无情!
第4个回答  2013-04-22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但是这条只分项,不分款,所以我估计你想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除了最后一句话,都是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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