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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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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答案 2018-01-30
欺诈,是指为让用人单位发生错误认识,劳动者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情况;隐瞒真相,是指将必须说明的情况隐瞒不说。胁迫,是指劳动者以现实或者将来的危害威胁用人单位。趁人之危,是指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处于危难之中急需订立劳动合同的弱势地位。以上三种行为,其结果都须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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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
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
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合同
无效依法解除
的司法解释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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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五)因本
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
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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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
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的
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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