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凶器到家里殴打是否成立寻衅滋事?

如题所述

认定为寻衅滋事那是轻的,应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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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3
您好。
从您的文字中看到的是殴打,而不是互殴,也不是推搡,恐吓,可想而知受伤程度应该有些严重,应该不属于寻衅滋事的范畴,而是上升到故意伤害的范畴。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希望能够帮到吗。谢谢,望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0-23
寻衅滋事罪在罪状表述的模糊化导致在适用该罪上存在不同的理解,极易引发争议,而且寻衅滋事罪适用门槛之低,适用范围之广,已然成为司法实务中的“口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两处规定提及了“凶器”,一处是《解释》第二条中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另一处是《解释》第三条中规定“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但是,《解释》均没有对两处所规定的“凶器”划定清晰的范围,所以如何明确《解释》下与寻衅滋事罪有关的“凶器”范围成为司法实务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情节恶劣”的关键所在。

一、“凶器”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凶器”的定义是:刀剑等利器,旧时视为不祥之物,现多指行凶的器械。从文义角度来辨,“凶器”一词被拆分为两个部分:“凶”系指行凶的,显示用途;“器”系指器械,表示工具的具体类型。因此,从用途及工具类型切入来理解何为“凶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实,从法律法规也能窥探出“凶器”的具体定义。“凶器”作为法律用语是出现在《刑法》之中,也有两处:一处是第二百六十七条的第二款规定了“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另一处则是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而针对以上两处“凶器”,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2000年11月22日,法释〔2000〕35号)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换言之,在抢劫案件中,“凶器”属于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

同样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第四条在《抢劫解释》第六条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法发〔2013〕8号)第三条第二款则在“凶器”的法益侵害性上做了进一步明确,除了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之外,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也属于“凶器”。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刑法语境下的“凶器”一般应当分为两类:一类是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另一类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

二、寻衅滋事罪中“凶器”的具体认定标准

与“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不同,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所涉及的“凶器”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认定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所持的物件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可以参照“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相关的规定。若寻衅滋事案件中行为人持有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那么应当认定行为人持有的是“凶器”。除了上述明显能够认定为“凶器”的器械之外,本文认为,认定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还应当坚持客观危害结合主观用途的标准:

第一,客观危害系指能够为持有者自主控制且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对于所持物品的具体形态,不应当仅限于器械,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物品在形态上很难被认定为器械,但一旦被使用于攻击人身,其便具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属性,例如砖头、啤酒瓶等等。因此,对于寻衅滋事案件中,行为人所持有的物品是否真实具有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属性,仍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主观用途系指持有者主观上具有持有该物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在寻衅滋事案件中,持有者便是依靠持有该物品来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达到伤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恐吓他人的目的。

综上所述,除了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具备客观危害与符合主观用途,即能够为持有者自主控制且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持有该物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
第3个回答  2020-10-23
可以告故意行凶
殴打”一词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但是条文中并没有描述“殴打”的含义。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中是这样说的:
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内涵
打,击打。 元 杨梓《敬德不服老》第一折:“你本是开国元勋,论汗马位列三公,今日赴宴不遵令,却用拳殴打 道宗 。” 元 高文秀《渑池会》第三折:“我今且在筵宴之间,看封他何等官位,若是与某同列,某教左右亲随,拏他小卒殴打,庶报某讐恨。”《初刻拍案惊奇》卷三三:“律上说,殴打平人因而致死者,抵命。”
殴打,是指行为人以伤害他人身体为主观故意,利踢肢体或工具直接施加于受害人身体且即时发生作用力的行为。
所以,不以伤害为故意的行为,如拍打他人脸部的可称为侮辱行为而非法律上的殴打行为;不利用肢体或工具的行为,比如投毒、放火等,亦非殴打行为;不即时发生作用力的行为,如手推他人坠崖的,不称为殴打行为;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体的,如言语威胁或捣毁车辆以恐吓车内受害人的行为,不称为殴打行为。
殴打是行为而非结果,殴打当然会有结果,包括一般疼痛、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等
第4个回答  2020-11-30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持凶器到家里殴打,是一种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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