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杨凤,因其男友苏可有赌博的不良嗜好,多次规劝均无效果,遂决定与其断绝恋爱关系,但苏可不同意,经常纠缠杨凤,并威胁说:你不跟我谈,就别想有好日子过,杨凤对此不予理睬,苏可见纠缠,威胁都不起作用,便怀揣一瓶硫酸,约杨凤最后谈一次。善良的杨凤未曾想到一见面,苏可竟将硫酸泼向自己脸部,致杨凤右眼失明,面容被毁,此案经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提起诉讼后,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苏可有期徒刑8年。
请回答问题并简述理由。
(1)本案中被害人杨凤对一审判决不服怎么办?她可采取哪些法律救济措施?
(2)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公诉案件即刑事案件。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不能直接提出上诉。但是,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时间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5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除了请求检察院向法院提抗诉之外,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也是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根据《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可以直接上诉,但有上述两种例外情况,被害人是可以提起上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