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就我们这三张纸,然后召开员工大会把这三张纸的内容读了一下,然后就说解除劳动合同,让我们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接,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我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吗?还有他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是不是应该多付一个月工资呀?
这通知上也没有说有向劳动部门报告呢?如果没报告就属于违法的吧

公司让你们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接实际上就是履行了提前一个月的通知,在办理交接期间是有工资的。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你的企业可能属于第三种情况。
这份材料只是说明了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相应的处理,并不能看出是违法解除,从程序上看,他经过了工会的同意,从实体上他按照法定的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在最后一个月安排相应的年休假。所以并没有看书有什么不妥,除非你有单位不能跟你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即《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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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30
这样的通告看似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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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5-30
一个月的交接 就是提前啊
没有违法 全部都很清楚啊
楼主还有什么问题?
第3个回答  2013-05-30
我没仔细看你发的这三张纸,大致看了一下,主要是补偿金那部分,如果公司能按照所写那样执行,没什么太大问题,基本是按照劳动法规定把员工应得的补偿金都算在里面了,另外公司还额外支付部分员工1000元的经济补偿也算是一种福利,但是有一点我比较在意,就是其中一条写的是公司将一次性代扣代缴补偿金所产生的个税,这一点是有问题的,因为补偿金通过人事部或财务部的工资表调整是可以不产生个税的,不知道是你们公司不知道还是说找个理由少给你们一些,当然我说的补偿金不包括公司额外支付的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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