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5-30
这样的通告看似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成都市总工会投诉咨询电话1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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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5-30
一个月的交接 就是提前啊
没有违法 全部都很清楚啊
楼主还有什么问题?
第3个回答 2013-05-30
我没仔细看你发的这三张纸,大致看了一下,主要是补偿金那部分,如果公司能按照所写那样执行,没什么太大问题,基本是按照劳动法规定把员工应得的补偿金都算在里面了,另外公司还额外支付部分员工1000元的经济补偿也算是一种福利,但是有一点我比较在意,就是其中一条写的是公司将一次性代扣代缴补偿金所产生的个税,这一点是有问题的,因为补偿金通过人事部或财务部的工资表调整是可以不产生个税的,不知道是你们公司不知道还是说找个理由少给你们一些,当然我说的补偿金不包括公司额外支付的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