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仲裁裁决在送达三十日后,被申请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能给立案吗?

土地仲裁裁决是2012年7月6号送达双方,裁决书上的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6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由,以原告的身份起诉,这不是超过三十天了吗?仲裁已经生效了吗?法院有何理由立案受理呀?,受理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这时,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又来以仲裁裁决为依据申请法院执行,还拿来了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现在可以申请执行吗?执行依据有吗?仲裁裁决还有效力吗?与判决书效力是不是冲突呀?法院是不是立错案了呀双方都去法庭应诉了,仲裁裁决还能认定有效力吗?能作执行依据吗?是不是得重新去仲裁呀?法院应该把那个立的案子撤销,是个错案吧。?

不能以同一理由向法院起诉,被告应提出异议的。如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仲裁裁决发生效力,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次,不是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了吗。你问了这么多,但本案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的,没有见到裁决及判决书无法准确回答。追问

你好。那我在网上把裁决和判决传给您,您帮我看一下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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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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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29
中国实行的是“一裁终审制”,仲裁前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共同请仲裁机械仲裁,仲裁结果就是最终结果了,法院就不能就同一件事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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