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粮补贴没有应该找哪个部门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农民种粮补贴款属于乡镇农村信用社。

关于补贴原则、程序、标准问题

1、农资综合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的原则是:根据“当年补上年”、“有种有补”的原则进行补贴。补贴程序是:种植面积以种粮农户第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按上年实际种植粮食的面积据实申报,由村组核实,张榜公示,根据公示无异议的数据,由村、乡(镇)逐级汇总上报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上报汇总的种植面积测算并下达补贴资金额度,各乡镇根据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分配到种粮农户,并填写《花名册》,报送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各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县财政局将直补资金汇入各乡镇农村信用社农民补贴专户,信用社根据《花名册》将补贴资金转入各农户“一折通”账户,补贴资金的发放不通过村委会。由于省上确认的种植面积和标准变化,补贴标准各年度不一致,从近年补贴情况看,逐年有所提高。2012年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69.66元/亩,农作物良种水稻补贴标准为15元/亩。

2、储备订单粮直接补贴由县粮食部门发放,具体操作程序是:由县粮食部门将订单收购计划落实到种粮农户,并签订收购合同,发给农民“售粮卡”,在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入库时,凭农户“售粮卡”和“订单收购码单”, 2012年按每50公斤补贴10元标准,通过“一折通”发放补贴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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