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将我调离劳动合同上的原岗位,工资不变我对新的岗位没有兴趣,我该如何维权?

我于2007年7月23日加入这家公司,在做一个新项目时,不是因为我的问题,老板经常对我发火,压力太大,一气之下,在2010年10月底离开过半年。后来因公司的那个项目没有人能接手,我也没有找到更好的工作,老板对我道歉,我又于2011年5月3日回公司并重新签了劳动合同

可以向工会提出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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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
第2个回答  2013-02-21
”中国劳动关系在线“认为: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如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必须要与员工协商一致,不可以单方面变更,如单位坚持变更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六款和第46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理: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诉求经济赔偿金;
2、鉴于以上情况,你已经不存在维权行为,当单位单方面调岗,而员工没有提出异议就到新岗位上班,一般的操作一个月后视为员工已经同意单位的调岗行为,不存在任何异议。
第3个回答  2013-02-20
首先,不存在维权之说,你的第一份合同已经解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2011年5月你再次进入该公司,双方之间产生的是新的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你现在对于你的岗位不满意,那要看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岗位是什么,如果本身约定的就不是非常具体,比如管理岗位,项目管理岗位等等那你就只能听从公司的安排,如果是非常具体的一个岗位,但是现在安排的岗位又不是合同所约定的岗位,你可以要求变更。但是有一个问题,即使公司后来安排的岗位不是你们双方合同所约定的岗位,但是你实际在心得岗位上班,并持续到现在的话,可以视为你们双方之间已经就岗位变更达成协议!
故,你现在要么踏实干,要么另谋高就!
希望对你有帮助,能安定你的心
第4个回答  2013-02-20
个人认为,公司的这种调岗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同的工作岗位其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有区别,甚至是有根本变化的,而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之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使你们的劳动合同中有写“可以调岗”等条款,你公司对你进行岗位调整,应事先与你协商征求你的意见,且公司未经你同意不得将你调到与先前工作内容毫无关联的岗位上。对此,你现在可以同公司交涉,未果则可以考虑拒绝调岗。
当然,如果你有诸如不胜任工作岗位、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则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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