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有争议导致未签成,定金能退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有争议导致未签成,定金能退吗尊敬的各位大神:
我于8月20日定购了一套房子,现房,交了五万定金,签了定购合同,合同约定与8月26日之前去售楼部付首付及签正式合同,但签完定购合同之后发现周边配套与之宣传不符,故联系销售人员及其领导商量退定金事宜,他们总是推三阻四,后与8月24日去到售楼部与之销售及其领导当面商谈,但其态度坚决,无奈只好放弃此念,决定买下。但对方要求先付首付再签合同,我认为,付首付是建立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上的,合同都还没签,也不知内容条款约束如何,就先付首付实为不妥,故不同意,他们无奈只好找了一份其他人签订过的合同复印件给我看,且内容不全,当我看到贷款事宜处,有一条为“若因买受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导致贷款办不下来的必须于30日之内付清全部房款”,当即表示这一条不妥,因为我不知道我到底符不符合条件,只是凭销售口中所说只要征信良好,没有逾期,银行有固定流水就没问题,但我仍然不放心,所以坚持要求他们修改合同,把这条删掉,但他们态度强硬,坚决不肯修改,还声称这些都是房管局的格式条款,要改的话让我去找他们改…
所以合同没谈成,首付也没付,就回家了
回来之后找了律师朋友,发了一封律师函给他们,表示让他们三日之内退回定金,可他们一点反应都没有
补充说明一下,以上说的这些我都有录音
还有一点,他们在合同上将房价总价做低十万,说是团购十万抵十五万,也是为了避税,这是销售人员所说,我也有录音,但这十万必须在首付时一起给他们,这样首付款也就变多了
综上所述,我现在房子也不想买了,只要求他们把我定金退回即可,但是他们不理不睬,我该怎么办?
这里的大神们,谁能帮帮我啊……

1、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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