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同合理吗?违约金合理吗,培训费怎么计算?已入职三个月。档案案在自己手里,离职有什么影响?

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
2014年入职培训协议

甲方:四川
乙方:
甲、乙双方就入职培训期及后期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入职手续完成后,原就业协议确定的责任义务关系让渡给本入职及培训协议。
二、乙方入职后的前6个月为入职培训期,即公司安排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入职培训期后的1年内,为员工岗位实习期,即公司安排员工到相应的岗位实习。
三、员工入职后(完成入职的相关手续)即离职,需承担3000元的离职违约金。在后
续6个月入职培训期内,每满1个月,减500元。6个月期满,不再承担此项离职违约金。
四、乙方若在入职培训期(6个月)内离开公司,需向公司支付培训费。按每满1个月,交缴400元的标准。如入职培训期后即离职,需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2400元/人。
五、乙方入职培训期后,经考核合格,须保证在甲方工作1年以上。如入职培训期后的1年内离职,则培训费(2400元)按月递减,每月减200元。
六、本培训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培训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此入职培训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协议与其相抵触,是无效的。专业技术培训是指单位要出一笔专项费用(一般是几千元甚至几万元)给劳动者培训专业技术(比如培训并考取质量工程师等级证书、家电维修资格证书、会计上岗证等)。让自己单位的老员工带新员工熟悉本职工作这不算专业技术培训,只是一般的入职培训。这个专业技术培训是要单位能够出示培训单位开具的 培训费发票的,没有发票的法律不承认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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