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服务期未满,辞职时公司在工资里扣除培训费,这合理吗?

我在某单位工作已经六年半了,2010年6月份公司安排外出培训,回公司后公司要求签订培训协议,培训费6000,服务服三年,培训后已工作了一年半的时间,现由于个人原因需要离开公司,公司也同意我的辞职申请,公司要我交纳当初的全额培训费,并扣了上个月的全额工资,请问这合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辞职的,要支付违约金我,但以培训的费用为限。因此,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要看是否为专项培训,如果是专项的并约定服务期,单位要求在工资中扣提前辞职违约金是合法的,但应当按比例扣除。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并且特别注明服务期的条款,如未约定,公司扣款无法律依据,可以要回工资,并且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可以向当地区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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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01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辞职的,要支付违约金我,但以培训的费用为限。
  因此,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要看是否为专项培训(一般上岗培训不存在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如果是专项的并约定服务期,单位要求在工资中扣提前辞职违约金是合法的,但应当按比例扣除。
第2个回答  2012-01-11
要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规定在服务期未满而离职的话,需赔偿培训费的票证金额全额赔偿,那公司公司要你交纳当初的全额培训费应该可以的,但全额扣除工资不合理,每月扣除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工资的20%。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不合理,你已经服务一年半,那么一般是扣掉3000元即可。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1-11
进公司时签合同没?合同内容有没有涉及培训方面的?签的培训合同里又是怎么规定你们之间培训费用的?扣你上个月工资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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