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审之后不服上诉中级法院,法院发回重审,是属于上诉还是二次审理?

被告人是今年3月份被举报贪污挪用公款,6月份一审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至中级法院,委托了新的律师。期间律师及中院人员取证调查,于12月份发回一审法院要求重审。上诉案件不是应该由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吗?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
另外现在律师提出他已完成取证阶段的工作,至于开庭时如果需要其辩护,还需再次签委托书收取委托费,这样合理吗?
因为本人不懂法律,更不清楚法院的流程,所以需要详细咨询。还请专业律师看到后给与专业回
复,十分感谢

您好,您律师说的没错,他已经完成了二审上诉阶段的辩护工作,现在案件已经发回重审,也就是回到了一审的程序了。

上诉案件,也就是二审案件原则上开庭审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通俗地说,发回重审就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再审一次。

参见以下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八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发回重审可以说明二审法院认为案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先前的辩护工作是有效果的,可有其它具体问题可以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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