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登记的抵押权先于先已登记的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到期的,怎么处理?若财产被强制执行怎么办?

如题所述

后登记的抵押权先于先已登记的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到期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只能部分受偿。例如:某抵押物价值为10万,同时向A与B两个债权人作了抵押,其中向A担保的债权为8万,登记时间A在先,但向B担保的债权先到期,那B在实现抵押权时,只能受偿2万(10万-8万),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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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25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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