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提出劳动仲裁的疑问?

我们在一家外企公司工作七年,每周工作时间为43.5小时,而劳动合同上签定的是40小时,也就是每个星期六的上午是算正常上班。现在我们向公司提出索赔,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按200%的工资赔偿,原来公司支付的上正常加班工资也没有按150%的金额支付。
现在公司不愿意支付,如果我们要提出劳动仲裁,法律规定公司必须无条件提供两年的证据并作赔偿,两年以外的证据必须由我们自己提供。
1。如果在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人证是否可以作为一种证据提供?要几个人以上才能作证?能否以此获得赔偿?(我们只有银行的代发工资纪录和一些没有注明日期的工资单。)
2。如果我们之前所签的合同里面没有注明工资金额,是否能以集体合同看待?在提出仲裁的时候是否可以提出此项追究同工同酬,补回同等级别职位员工之间存在的薪酬差额?
3。目前公司要我们签定一份协议书,内容是签定人拿了公司发的一千元补助金后不再追究2008年5月12日之前的所有劳资纠纷。如果签了以后,公司是否能够以此为据在与我们解除合同的时候能够不给予法定的赔偿金?
4。提出劳动仲裁时需要什么手续?我们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5。如果我们联系,在没有确定是否聘请的情况下,可否去电咨

1,经法庭质证,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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