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规定

如题所述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一、20日至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二、2个月及以上: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被告人被羁押的;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4、刑事自诉案件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5、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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