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为维护本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市区域内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三、企业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凡根据本行业特点在企业内部分配中明确剩余部分另行支付的企业,每年12月底前必须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应得的全部工资。支付办法须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

  

  四、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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