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工资规定的解释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在实践当中,我们会发现,同在一家公司但是有时候每个员工实际工资是有一定出入的。因此这也说明了工资不仅仅只是一句话简单,会根据不同岗位以及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工资的种类。一、劳动法关于工资的分类规定1、基本工资是计算加班费的依据。包括总额工资制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结构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2、月工资计算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通常指劳动者尚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工资与辅助工资之和,但剔除加班工资、非按月支付的单项或专项奖金。3、本人工资与缴费工资计算工伤赔偿金的依据。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非职工的月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用人单位的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单个职工实际工资之间没有直接对应的关系。4、最低工资支付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工资的依据。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也就是最低工资。二、劳动法对克扣工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无故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三、劳动法关于工资发放时间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工资发放时间没有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但约定不能违反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原则。1、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本人签收。2、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该给付工资凭证,严格防止用人单位做假工资单,存折上一部分,现金一部分,以此少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少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可以显示劳动报酬的透明度。过去习惯用工资条的形式。职工凭借工资条,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状况,如果出现问题,也可以作为凭证,同时在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3、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推迟30天以上就构成拖欠。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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