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开除员工的条件

如题所述

1、严重违纪。监控、录音、违纪员工自己坦白交代的说明,公司的警告处分书(员工签字)等。
2、转岗。公司采集员工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证据,往往通过绩效考核的认定作为证据,公司会提前让员工签名确认,或者在入职时签订的岗位责任书中标注业绩目标要求等,一旦员工完成不了则签订的字据就会变成公司的辞退员工证据。
3、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此项证据需要由公司进行举证,一般情况下公司会在《制度》里面有明确的损失额度的标识,并且公司需要第三方机构来证明损失的额度,还需要有该造成损失员工与此次损失的关联证据。
4、身上背负有刑事责任。
5、伪造文凭,虚假证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员工与其他公司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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