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怎么定义

如题所述

劳动法并没有确切的定义什么才算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具体情况应根据公司规定来进一步理解。若用人单位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 但损失达到什么程度方构成“重大损害”,不同的审判人有不同的见解。通常被认可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量化“重大损害”,约定“重大损失”的具体金额
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主要情形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比如,商业银行的业务经理违反风险控制规定随意放贷,从而造成的银行呆账坏账。  
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损失数额由单位决定吗?
劳动法律对于重大损害的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每个地区、行业、单位的收益和规模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到底损失多少算是重大损害,无法确定具体的数额。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7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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