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法要求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我们申请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我是08年5月进的公司工作一直到10年的10月份 要不是公司搬走我不能去我也不知道劳动法中的这一条规定 现在我知道了 向公司要求 公司找来律师给我们的回答是时效已过了 他说的是应该从入公司之后的第二个月起往后推算11个月的 而不是我们现在从10年10月往前推算11个月的 所以不给我们支付这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经济赔偿 ?按照劳动法他这样说对吗?

1.《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诉讼时效是1年。
2.08年6月——09年6月为你可以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从09年6月——10年10月之间,默认你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公司的律师所说的你申请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已经过了,是对的。
4。虽然你不能主张二倍工资了,但是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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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7
您好
你能否再说具体点?我觉得你的纠纷的纠结点可能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

公司到底是因为什么事情侵害了你的权益呢?

关于对方律师说的时效,给你个法条参考一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般所说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前劳动部办公厅有过一个答复:“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第2个回答  2010-12-07
不按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拖欠劳动报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祝您顺利!
第3个回答  2010-12-07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栽,并且在时效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祝你成功。
第4个回答  2010-12-07
【未签订 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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