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文书公证怎么办理

如题所述

(一)主体资格证明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金融机构还应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2、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核准的主体资格证明、负债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3、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4、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债权人、债务人持有未经过公证、已逾履行期限,但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文书的,还须提交:
1、符合公证机构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条件的债权文书原件;2、债务人同意对该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同意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书面意思表示;3、债权文书涉及担保的,提供相关的担保文件;第三人担保的,提供担保人同意债权文书、担保文书进行公证,并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证明;4、公证员在个案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还须提交:
1、本公证机构出具的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请求出具执行证书的书面申请;3、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4、债权人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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