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

1995年12月,某科研机构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达10年的《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该科研机构将连续10年每年向该保险公司投保100万元的福寿保险和100万元的养老保险。协议书中规定:续保时保险公司需要向科研机构出具新的保险单和保险收据;如果在1996年至2004年间科研机构于某一年停止追加资金向保险公司投保,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当时尚在有效期内的保单履行保险责任,并以福寿保险生成的利息用于所投保的养老保险。协议签订后,12月23日,科研机构向保险公司缴纳了200万元的保险费,同日,保险公司向科研机构签发了两张人身保险团体保险单,其中一张为福寿保险的保险单,保险期限为3年(1995年12月23日至1998年12月23日)。另一张为养老保险的保险单,保险期自1995年12月23日起。1998年12月,当科研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要求续保福寿保险时,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1997年新签发的保单的保费预定利率不得超过年复利的4%到6%),已经停办了福寿保险,因此未按照协议收取保费并继续承保。由此协议双方引发纠纷,科研机构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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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15
协议书本身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其时间约定受法律保护。虽然在合同履行期间与新的行政法规出现了冲突,但行政法规不具有溯及力。且个人认为福寿安康保险在此具有从合同性质,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协议书义务。若保险公司拒绝履行,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10-12-15
1、协议书中并未规定险种停售时要如何处理,而险种停售因保险公司原因或其他原因是经常发生的,不属于保险公司恶意停售险种。
2、保险期限为3年,保险责任到期终止,协议中说明的出具新的保险单和保险收据,即为重新投保,并非续保。
3、不知此险的最长保险期限为几年,当时如与保险公司协商延长保险期限,而不是重新投保,不知是否可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2-15
保险公司必须履行原来10年协议,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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