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是什么罪名由哪个部门来决定

确定是什么罪名由哪个部门来决定

刑法确定罪名或刑法罪名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相对应的罪名,罪名的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的内容来单独或联合发文确定相应法条对应的罪名。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规定及相关补充规定
一、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法释〔1997〕9号确定《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
二、根据单行刑法《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法释〔2002〕7号确定《补充规定》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三、根据《修正案(四)》,法释〔2003〕12号确定《补充规定(二)》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四、根据《修正案(五)》《修正案(六)》,法释〔2007〕16号确定《补充规定(三)》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五、根据《修正案(七)》,法释〔2009〕13号确定《补充规定(四)》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六、根据《修正案(八)》,法释(2011)10确定《补充规定(五)》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具体案件罪名有人民法院依法

从新刑事诉讼法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将定罪权授予了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拥有定罪权符合中国的实际,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有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理由有:第一,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诉讼职能是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变更指控罪名权是法院定罪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刑事审判权的核心是定罪权和量刑权。《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更是明确界定了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定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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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13
最初罪名是由侦查机关立案时确定,最终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做出最后罪名和刑期。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10-13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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