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去年招了一个员工,该员工相关经验并不是很丰富,刚毕业不久,面试的时候态度很诚恳,看她这么诚恳就招她进来了,该员工可能生性腼腆,面试的时候又紧张,忘记谈薪资了,但公司出于厚道还是给了她正常的试用期工资,试用期3个月她倒做事也勤快,来得早,办事也勤快,但是由于公司一直很忙, 结果到第5个月的时候,她才拿着转正申请找我并要求补工资差额,我给她转正了,但是没有给她补超出试用期的差额,她就闹情绪要离职,这种计较的员工有必要留吗?
首先这个问题并不是这位员工的错,而是企业明显的触犯了《劳动合同法》,这样的企业,只要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一告一个准。
首先从管理学和HR的角度来说,由于小姑娘第一次面试,性格腼腆,难免紧张失措,可能确实忘了主动和你谈薪资,但作为HR,主动和应聘者确定工资是你的工作,更是你应尽的工作职责。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来说员工的不错,简直说不通。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你给他正常的试用期工资并不是你的厚道,只是你应尽的法律业务。
再次,小姑娘在试用期间并无重大过错,您自己也肯定她在试用期间的态度和能力,所以不存在能力和工作岗位要求严重不匹配的情况。到了该转正的日期,就应该主动提醒员工提交转正申请,并按规定补齐她在第4个月试用期工资与正式员工之间的工资差额。
综上所述,这位员工根本没有错,没有去告这个企业就是给这个企业面子,因为HR的很多的工作根本都没有做好,这是他们本职工作,却是这么的疏忽大意,可以说这位HR直接可以开除了。在外工作都是为了挣钱的,你凭什么少给人家那么多钱,这是人家应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