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仲裁支持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加付赔偿金吗

如题所述


劳动仲裁后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劳动仲裁后,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的,应当按照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差额部分,超期没有支付的,单位应当按照应付金额50-100%支付加倍赔偿金,支付加倍赔偿金应当是未按照合同应当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及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如下:
职责:
1、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负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负责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后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劳动仲裁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不给加班费的,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100%支付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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