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现在公司非法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拒绝给我经济补偿,并且已仲裁生效,但是公司还是延迟找理由不支付?如果采用这条法律,在劳动仲裁上面主张100%的赔偿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是不是我首先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劳动部门“责令”公司支付了,公司不支付,我才可以申请这个100%的赔偿金呢?还是说,要重新申请这85条的仲裁,责令对方按2倍支付违约金,我就可以主张100%的赔偿金?如果是,在什么情况下,此85条才可以得到支持呢?
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不受理85条。1.开始首次仲裁前有去过劳动行政部门,可是被推到指引仲裁 2.在仲裁时把85条款写进去了,但最后判决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