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85条,如何可以适用50%~100%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现在公司非法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拒绝给我经济补偿,并且已仲裁生效,但是公司还是延迟找理由不支付?如果采用这条法律,在劳动仲裁上面主张100%的赔偿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是不是我首先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劳动部门“责令”公司支付了,公司不支付,我才可以申请这个100%的赔偿金呢?还是说,要重新申请这85条的仲裁,责令对方按2倍支付违约金,我就可以主张100%的赔偿金?如果是,在什么情况下,此85条才可以得到支持呢?

  .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想主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加付赔偿金,必须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后,就可以依据其“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主张加付赔偿金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条款的理解也是必须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前提,才予以受理。
  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及参与司法解释制定和论证工作的各位资深法官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解释将加付赔偿金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也就是意味着,只要用人单位存在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劳动者均可在诉讼中主张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另外对加付赔偿金50%到100%的范围规定:应当考虑一是劳动者损害大小、单位的过错程度和获利情况、单位遭受的其他处罚。

  你原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十日内没有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又不依照裁决书规定的期限执行,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提起诉讼主张加付赔偿金。追问

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不受理85条。1.开始首次仲裁前有去过劳动行政部门,可是被推到指引仲裁 2.在仲裁时把85条款写进去了,但最后判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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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24
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这个中间由仲裁员自由裁量,如果你和仲裁员关系好也许可以给你100%,仲裁生效后,如果公司不支付你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劳动仲裁没关系了。
第2个回答  2011-09-24
你既然已经申请仲裁,已经生效,就可以要求单位 执行,单位 拒不执行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可以,但应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处理,否则不能仲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6-01-02
题干模糊不清,无法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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