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

如题所述

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是指,证据不能推定事实,必须有充分、确凿、明确的证据支持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否则不予采信。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被认为是一条重要的证明规则。根据该规则,证据必须具备充分、确凿和明确的特征才能作为事实的认定依据,并且不得推定事实存在,必须有证据直接证明。这个规则主要是为了避免主观臆断干扰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保证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对于某些特定的证据,如出现虚假、矛盾、漏洞等瑕疵,就可能无法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因此,在法庭上,各方当事人需要通过掌握证据,针对对方证据的瑕疵进行质证,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实践中,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针对某些案件中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法官可以运用非直接证据推定事实。但需要注意的是,非直接证据必须充分、明确、具有高度相关性,并且符合逻辑推断的规则,才能被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在什么情况下容易受到挑战?在一些涉及到伦理、社会争议或者技术领域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等情况,这时往往需要法院对证据进行充分的审查和权衡。因此,在这些案件中,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容易受到挑战。

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是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客观公正的重要原则。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需要掌握证据,通过质证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并且注意在证据不足或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采用其他合法手段进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所举证的内容和证据适用方面,有争议的,有证据保全需要,或者有重大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充说明、提供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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