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如题所述

近日,上海市发布《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明确: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下列情形: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楼层不超过1个,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存在非正常屏蔽点位,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楼层不超过1个,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的;

6.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1处,且当场整改的;

7.灭火器材损坏,每楼层不超过1个,且当场整改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的20%,且当场改正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超过1处,且当场改正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且首次被发现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在消防救援窗、排烟窗以外的其他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涉及门窗数量不超过3个,且当场改正的。

(六)违反《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24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但施工高度低于32米且当场改正的。

上述第(一)至(六)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适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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