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应负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应负民法、刑法“双法”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条款,这是我国个人信息权写入民法的条款;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著名的2016年8月,山东省高考考生徐玉玉因被诈骗电话骗走9900元大学费用,伤心欲绝,最终导致心脏骤停离世。这一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强烈关注。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因此也被一些媒体称作“徐玉玉条款”。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我国将公民个人信息权写入了《民法总则》,公民的人身权利将会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个人信息权在《刑法》和《民法》的法律意义上有本质的区别:

    产生的原因不同。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间因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而应承担的责任。刑事责任则是因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在处理民事责任时,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在处理刑事责任时,则适用《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等。

3.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为接受刑事处罚。

4.追究责任的形式不同。民事责任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再由法院判决。刑事责任则主要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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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17
要么刑事责任,要么就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