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从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1年8月26日
我是在2011年6月23日提出离职,但是做完了6月,7月1日就没有去上班了的(这个日期是批次了的。)
合同中的部分内容:
(一)乙方薪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度奖金及补贴等组成等级标准支付。正式录用后每月基
本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绩效工资为人民币¥2500元+补贴,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
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4500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
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六)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到节假日或休息日结
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请问我应该在什么时候就可以拿到工资?到时的工资应该能拿到多少?
劳动合同法上有哪些规定?
现在老板说我的试用期的工资是转正后工资的80%。但合同期上明明写着我的试用期的工资是4500的。请问这样子合理的吗?
《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
试用期辞职有工资吗?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
劳动合同法上有没有哪一条,明确说明的。离职证明没有开。
追答劳动合同你是有的,这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不用开离职证明。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不知道你是不是在深圳,如果不是,就看 《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个全国通用。
但现在他说,试用期的工资是我转正后的工资的80%。但合同期上明明写着我的试用期的工资是4500的。我问他怎么发给我的时候,他就这样子说。请问这样子合理的吗?
追答肯定不合理。到了劳动仲裁的时候,让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审理,仲裁委会按照劳动合同的。这是双方当时约定一致并且有劳动合同为证据,仲裁委会支持你的。如果还想和他理论,就告诉他按照劳动合同上写的计算。并且想办法将他们不给付的证据录下来,以便仲裁时要求无故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