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请帮忙解读一下《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企业破产法》为解决施行后破产人在该法公布之日前产生的有关职工债权的清偿问题,专门设置了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该条指出:“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该条规定含义比较复杂,不易于解读。结合清偿顺序规则以及第一百零九、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可知上述规则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本条所针对的职工债权仅限于第一百一十三条确立的第一顺位的职工债权范围。该条并未涉及第一顺位之外的其他顺位债权的优先性问题。
  第二,本条的目的是解决《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产生的第一百一十三条确立的第一顺位职工债权的受偿定位问题。其本意在于处理好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而且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溯及既往,即限于《企业破产法》公布日――2006年8月27日前产生的第一顺位职工债权。这里的时间不是以施行日为标志,而是以法律的公布日为标志。
  第三,本条是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的案件审理中适用。实际上,本法所有的规则均应在施行后才能适用,但是该条进一步强调了“本法施行后”的适用时间限制。而且这里的“本法施行后”并不是针对“公布之日前”的时间范围的一个时间点,前者是修饰后面的具体适用规则的时间起点,与“公布之日前”没有必然的时间上的联系。
  第四,本条所提及的职工债权按照一般清偿顺序不足以清偿的,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清偿权优于有担保权的债权受偿。该条最后部分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该规定是本条的核心内容,有以下几层含义:其一,《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产生的第一顺位职工债权仍然有针对担保物优于担保权人受偿的权利;其二,这种相对担保权人的优先权之发生是以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受偿后,第一顺位债权不足以受偿,而第二、三顺位债权则已经无法受偿为背景;其三,对于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清偿顺序操作,非担保财产应先于设定担保的财产用于清偿顺序规则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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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7
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2个回答  2011-06-17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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