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与乙方签定一产品定购协议,由于乙方未按合同要求付款,我方在给予乙方产品后,自行终止了对乙方的售后服务。
现乙方发给我方律师函,请问,我方应如何应诉??
另:合同签定交货地点为乙方所在地,对方如果上诉,起诉地应该在哪方所在地??如果乙方在其所在地上诉,我方是否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谢谢!!
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解除条件不同,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条件又当事人事先约定的,称为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称为法定解除。
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得解除合同,此为法定解除条件之一。在双方均有违约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是:“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售后服务,建议书面通知对方按合同约定付款后方履行下阶段合同义务
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是乙方且已交货则合同履行地为乙方,而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履行纠纷的法院管辖地为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对方如果起诉的话可以选择向你方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乙方所在地 )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一般会选择对己方有利的)
三、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会支持的,因为如上所述所选择的法院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解除